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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落实“一取消三不再”推动认罪认罚提质增效

更新时间:2025-10-23 15:11:17点击:  作者:刘洋   分享:

       法治山西讯(李俊明 刘洋)2024年10月,最高检提出“一取消三不再”决定,旨在优化检察业务考核评价机制,推动检察工作回归高质效。在离开数据“抓手”后,我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方面呈现出从“量”到“质”的深刻转变,不仅没有出现“躺”平现象,反而实现了办案质效的全面提升。

一、制度适用保持稳定,量刑建议更趋精准

       2024年1-12月,我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135人,认罪认罚适用率94.52%;提起公诉案件全部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量刑建议100%,上诉率2.88%。2025年1-9月,我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93人,认罪认罚适用率93.94%;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76人,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7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100%,所有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均一审终审,无上诉案件。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认罪认罚适用率虽略有下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且保持稳定。这表明在“一取消三不再”提出后,我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并未因考核压力的消除而大幅波动,而是基于案件本身情况和司法规律形成的常态化、规范化的适用模式,并非为了追求考核数据的刻意为之。无论是在之前还是在决定作出后,确定刑量刑建议持续保持高采纳率,体现出我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均是基于案件本身的证据和量刑情节提出科学合理的量刑建议。同时,2025年对7人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虽占比很小,但呈现出我院已不再受单一考核指标的限制,更加注重对案件个性化的考量,灵活选择量刑建议的种类,使办案更加“纯粹”。上诉率大幅下降,侧面反映出我院提出量刑建议的精准性,且实质性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促进了被告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基本实现一审终审,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审查标准趋于严格,制度适用更重实质

       与之相对应,“一取消三不再”后面还有半句,那就是一体抓好“三个管理”,一年来,我院切实将工作重点从追求数据转向提升质量和效果。

       一是自愿性审查更加严格。对认罪的自愿性、合法性审查不再是案卷里的几句模板式问话。现在,承办人更加注重办案过程中的释法说理,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不捕不诉案件的说理,更加确保犯罪嫌疑人真正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为其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保证认罪是出于真心自愿,而非受胁迫或误解,防止虚假认罪。

       二是证据审查更为审慎。严格证据标准,对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坚持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取证,在完善证据体系后才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确保案件质量。如在办理张某某、闫某某非法采矿案时,承办检察官发现涉案采矿数量、金额及闫某某主观明知证据不足,通过退查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在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推进认罪认罚签署工作。

      三是律师参与更加深入。以往,多数值班律师存在“不会见、不阅卷、不提量刑建议”的形式化帮助,仅见证签署过程。现在,值班律师由“见证者”定位转变为“辩护人”,承办人在与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充分与值班律师进行沟通并听取意见,强化值班律师实质性帮助。如以孙某某交通肇事案为例,值班律师阅卷后提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就跑去亲戚家喊人查看伤者,虽未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但应认定为自动 投案,符合自首条件。承办检察官结合交通肇事自首的从严认定标准,与律师充分沟通后,最终就该情节认定达成共识。

三、办案效率显著提高,案件效果持续优化

       一是类案细办更有精度。我院积极与公安机关、法院探索集中办理工作机制。针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公安机关以类案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集中办理提起公诉、审判机关集中开庭审理审判。通过批量移送、办理、审理案件,有效解决“小案件”“多人力”的问题,显著提高办案效率,类案量刑尺度高度统一,真正避免了同案不同判。

       二是简案快办更有速度。为缩短案件办理周期,我院制定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在受理案件后15日内审结完毕并提起公诉。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平均办案周期由原先的20天左右,缩短为现在的10天左右,办案效率显著提升。

       三是小案深办更有温度。从注重“就案办案”到迈向“案结事了”。针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未赔偿谅解的案件,承办人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将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对未达成赔偿的案件依法快速起诉,保障被害人及时获得救济。在依法惩处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传递司法温度,真正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实践证明,“一取消三不再”决定实施一年来,我院认罪认罚工作实现了从重“量”到重“质”的转变,办案质效得到进一步增强。今后,我院将继续深化“一取消三不再”决定,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推动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

编辑:洋洋

审核:雅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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