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9-19 17:23:18点击: 作者:左权检察
法治山西讯(李俊明 王丹)一次“帮忙”,终身悔恨。切勿认为未直接参与赌场经营就不构成犯罪,为赌场介绍客源同样难逃法网。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受朋友王某(另案处理)请托,为其经营的线下赌场招揽客源。为牟取非法利益,李某利用自身人脉,通过电话、微信等途径,积极介绍、拉拢多名熟人与朋友前往该赌场参与赌博。
李某根据其成功介绍的赌客数量及赌客在赌场的消费情况,从王某处收取相应“介绍费”作为回报。至案发时,李某通过上述行为非法获利数额较大。
后经群众举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李某作为为赌场招揽客源者一并落网。到案初期,李某对其行为涉嫌犯罪表示不解,辩称自己仅是“帮朋友忙”和“介绍玩一下”,并未直接参与赌场的开设与管理。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单纯地“为赌场拉客”并非独立罪名,而是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的一种具体行为表现。拉客者通过招揽行为,为赌场吸引客源、扩大规模提供了直接帮助,是赌场运营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其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为赌场拉客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量刑时会综合考量多种情节:
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务必摒弃“赚点小钱没人管”、“拉几个人没事”等错误认识。要清醒认识到,任何为赌博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都可能涉嫌犯罪,切勿因贪图小利而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编辑:洋洋
审核:雅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