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7-19 06:29:07点击: 作者:高计茹
法治山西讯(李俊明 高计茹)“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猪肉作为百姓餐桌上的美食,与国民健康紧密相连。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猪肉品质的追求也更加偏爱于来自乡村的原食原味,但是在追求高品质的同时,我们还需擦亮双眼,莫让无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合格的猪肉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潜在隐患。
基本案情
王某是一个长期在农村地区销售猪肉的商贩,自2021年开始,便建起了自己的“小作坊”,在没有屠宰许可证,生产设备、环境卫生、消毒设施等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从事生猪购买-屠宰-销售一条龙经营活动,时间长达四年之久。宰后的猪肉未经检疫合格,流向周边多家饭店、菜店、酒店等场所,辐射范围较广,被相关部门查处时,其非法经营数额已达200余万元。最终,王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检察官说法
作为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我们要厘清农村地区为自食而自宰生猪与无证私屠滥宰生猪之间的界限,后者可能因违反国家法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而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为保障猪肉食品安全,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屠宰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私宰猪肉具有极高的食品安全风险,未经检疫的猪肉可能携带各种病原体。本案中王某为利私自宰杀生猪销售,最终付出自由与钱财的双重代价。食品安全无小事,莫因小利毁终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编辑:洋洋
审核:雅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