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6-20 16:35:48点击: 作者:邢文清
法治山西讯(李俊明 景丹)2025年5月,某“益心为公”志愿者向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线索称,位于寒王乡枯河宋家庄村段河道内,某企业未经许可淤堵河道,影响河道行洪,造成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志愿者提供的线索,左权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经调查查明,该村某企业为方便用水,未经许可在河道内使用工程机械建设简易截水坝,截流水源,该企业的行为在汛期容易导致河水改变流向,冲毁堤坝和河边农田,但长时间以来,没有行政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同时,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目前该县已进入汛期,其行为造成较大的河道行洪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查明事实后,检察机关迅速进入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并与主管行政部门开展磋商工作,在接受文书后,该单位第一时间指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督促企业对截水坝进行拆除,安全隐患迅速得到消除。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依法履职推动解决河道行洪隐患,既彰显了司法力量在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中的监督作用,也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我院将一如既往深化“检察长+河长”协作机制,以更实举措服务县域防汛减灾工作大局,守护江河安澜和民生福祉。(邢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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