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3-22 09:00:32点击: 作者:小编
法治山西讯(李俊明 张琴)太原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从三个方面重点介绍新修订文物保护法重要意义、主要修订内容和我市文物事业依法治理情况。
第一方面:深刻认识新修订文物保护法贯彻实施的意义
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公布施行,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历经5次修正,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20多年,为适应新时代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文物保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对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是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明确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支持文物价值挖掘,文物保护交流,体现了新时代文物工作的新要求。
二是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新增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的保护前置机制;加大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体现了坚持保护第一的理念。
三是大力推动让文物活起来。鼓励文物利用研究,鼓励文物数字化保护,鼓励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充分体现文物由人民创造、为人民享有、被人民传承的理念。
四是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增加行政处罚类型,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强法律震慑,筑牢文物“应保尽保”的法治屏障。
第二个方面、准确把握文物保护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16字指导方针”与“22字工作要求”同时规定在法律中,进一步强化了文物保护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在保护文物保护基本框架制度稳定的基础上,由8章80条增加到8章101条,修改了75条。
法律界定更加规范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首次以“概括+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文物的法律定义。第二条修改明确: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延续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定义,强化了对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保护。与此相应,还明确: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增强了法律实施的权威性。
(一)保护机制更加完善
突出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措施。第三条修改明确: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简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两部分,极大提升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法律地位
在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方面也做出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程序和保护措施,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二是增加了相应的许可制度,明确建设工程中,“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这些规定有效提升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水平。
(三)保护理念更加深化
新修订文物保护法总结了探索经验,新增“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新增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第四十三条修改规定: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必须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通过一系列详细的规定,为文物保护筑起了一道坚实的“防火墙”。
(四)管理机制更加优化
此次修订总结实践做法,将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支撑”的保护模式奠定了法治基础。新增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工作给予了指导。
(五)违法惩戒更加严格
新修订文物保护法新增行政执法措施,增加监察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上执法机关等职能,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违反文物法提起公益诉讼等方面,确保了文物保护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第八十三条修改完善,违法行为由6项增加至8项,最高罚款额由原来五十万元大幅提高到一千万元。这些规定全面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六)活化利用更加规范
新修订文物保护法坚持守正创新,既规定“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也规定“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新修订文物保护法为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提供了原则指引和制度框架。
第三个方面、太原文物事业依法治理探索及措施
本次文物法修订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的一次全面修订。在过去的几年中,太原市在文物法治工作方面也做了有益探索。
2019年,太原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将文物考古勘探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用于保障市新建项目土地的考古勘探工作。
2020年,太原市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博物馆领域地方性法规《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走在了全国博物馆地方性立法前列。
2021年,太原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出台《太原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热情。
2022年,太原市作为山西省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改革工作试点城市,积极探索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出台《太原市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试点实施办法》,促进了太原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22年,太原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类博物馆相关工作要求,出台了全国第一个《太原市类博物馆培育发展管理办法》,65座类博物馆集中涌现。截至目前,全市各级各类博物馆达106座,每5.1万人拥有一座博物馆,拥有5座一级博物馆,占全省一级博物馆一半之多,博物馆之城建设取得量和质的新突破。
2023年,出台《太原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土地收储(出让)前考古前置工作。
此外,市天龙山石窟数字复原国际巡展作为国家“中华文化走出去”重点推广项目,相继于2019年、2023年和2024年3次走出国门赴法国、埃及、希腊等地交流巡展。这一项目作为国家“中华文化走出去”重点推广项目中,唯一一个文物与科技相融合的数字化展览,不仅是文物与科技深度融合的鲜活案例,更是我们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的有益实践。
下一步太原市将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文物保护法,推进太原文物事业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
编辑:景丹
审核:雅恒